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