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提出机关或者当事人对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由提出机关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复核决定的价格认定机构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对同一价格认定事项不得向已作出复核决定的价格认定机构重复提出复核,逐级提出复核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价格认定复核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