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提出机关应当依法将价格认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书面理由和依据,由提出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应当提供载明异议事项、事实依据的复核申请和相关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对影响结论的事实存疑,应当提交书面确认或者鉴定报告。
复核决定应当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作出,另有约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