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机构和提出机关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提出机关名称;

(二)涉案财物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价格认定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四)价格认定的依据、方法和过程;

(五)价格认定结论;

(六)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加盖公章。价格认定结论经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