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价格认定人员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属于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为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公正。

价格认定人员或者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有前款规定情形而未自行回避的,提出机关或者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决定;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