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屠宰场所的设立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