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负有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条件审查、批准屠宰场所;

(二)不依法履行检疫检验监管职责,造成违法屠宰或者不合格畜禽产品流通;

(三)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隐瞒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报;

(五)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