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为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提供场所或者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工具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