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屠宰场点,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供应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消毒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四)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标准和要求;
(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型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畜禽产品限于本地市场销售,具体销售范围由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