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