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筑物、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七)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停止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