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Chapter 5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Article 31In force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有上述情形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人在被执行监禁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文化教育,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