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