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及其水务等部门应当定期评估官厅水库水环境质量状况,通过建设库滨带等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减少入库污染物对水质的影响,推进官厅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功能恢复与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商强化官厅水库以上流域的污染治理,逐步改善官厅水库入库水质。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