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城镇房屋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三)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或者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