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Chapter 3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防范Article 28In force本市鼓励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根据房屋类型、功能用途、建成时间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公共建筑使用达到二十五年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之后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经安全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