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监督工作的议题建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书面提出议题建议并说明理由。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常务委员会官方网站、新闻媒体、代表活动阵地、基层联系点等公开征集监督议题,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督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监督议题的建议进行汇总,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草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于次年一季度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作出适当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