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并充分听取专家、公众意见,及时将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专家、公众反馈。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更新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建设项目、时序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划定更新片区范围,明确片区关键指标和专业领域更新任务,加强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体现城市特色。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履行原批准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