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汛期前,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防汛准备,健全防汛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加强防汛抗洪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开展防汛抢险应急演练。

在汛期,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堤防巡查,开展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监测预报,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在紧急防汛期,市和有关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依照职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