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永定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防汛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单位的防汛职责,完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机制。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水方案和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明确应急行洪、人员转移、工程抢险、蓄滞洪区运用等要求。
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应急预案、防御洪水方案和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做好永定河流域防汛抗洪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