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州(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法律援助相关经费专项补助,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