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严格控制占用湿地。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外,不得占用国家重要湿地。
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有关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占用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