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分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本市地方性法规不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适用作出相应规定;本市规章不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其适用作出相应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