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率先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在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前提下,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
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专用账户或者在特定区域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国际金融组织、境外金融机构以及注册在境外的非金融企业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发行债券。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