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部署采取下列措施,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强化金融对企业全球化经营与投资的支持能力:

(一)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为诚信合规企业提供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服务,稳步推动自贸试验区与境外之间资金的依法合规、自由便利流动;

(二)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实施路径,完善外债管理,简化外债登记手续,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自贸试验区内非金融企业依据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借用外债;

(三)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放非居民并购贷款,审慎放宽贷款比例、还款期限等限制;

(四)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范围,优化自贸试验区全功能型资金池的跨境资金调拨管理,鼓励企业集团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跨境资金池,提升财资中心能级;

(五)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推进试点机构依法开展对境内非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夹层基金、特殊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的投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