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组织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和犬类疫病防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和社会氛围。
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开展养犬公益宣传,共同营造文明、安全、有序的人居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