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将犬只带出经营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举办相关涉犬活动未提前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