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场所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纪念馆、烈士陵园、体育场馆、餐饮场所、食品商店、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设有明显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商场、公共绿地、公园、绿道、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场所;

(三)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临时寄存犬只设施。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不得携犬进入公安机关划定的犬只临时禁入区域。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助残犬的,不受前三款规定限制,但应当出示养犬登记证。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