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并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