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名城保护工作中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对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武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