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代表参加的活动,都应当纳入代表履职活动的范围。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制度。与代表履职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由活动的组织者及时进行登记,并定期与代表核对。代表对履职情况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在核实后予以调整。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履职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