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根据需要设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历史建筑以外已经倒塌或者濒临倒塌的旧房,经审批后可以在原址进行改建、复建和翻建,但应当遵照原有的位置、格局、形制、风貌等开展建设活动,并符合保护规划要求。

(二)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三)修缮道路、地下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