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