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普基地、文化创作基地和青少年教育体验基地;

(二)开展地方优秀传统文化研究、传统戏剧和曲艺表演、影视作品拍摄、民俗文化活动体验展示;

(三)制作、销售、推广衡阳名优特产品、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四)经营民宿和特色餐饮;

(五)开设展示传承场所,宣传、展示和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六)发展康养、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等产业;

(七)其他合理利用活动。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