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责任人为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国有历史建筑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均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