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等部门在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中,或者根据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线索,发现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而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资源,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论证后,可以列为预先保护对象,并在十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
预先保护对象确定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预先保护对象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签订协议,明确保护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补偿等内容。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等部门应当在一年内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后列入保护名录。未列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