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4

In force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完成物业承接查验、报备承接查验资料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档案、资料、公共收益、办公用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经营和收益情况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