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出售烈性犬和大型犬,导盲犬、助残犬除外。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束15米以内的非伸缩犬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或者陪伴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进入楼道、电梯等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贴身携带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制止、记录违法养犬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