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保障物业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指导、协助、监督管理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