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