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北之江流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优先保障北之江干流及支流沿岸重点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建设,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有序推进北之江干流及支流沿岸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

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之江流域农村地区村落和民居的分布,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者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北之江流域地区居民生活垃圾的处置管理,指导、扶持乡镇、村屯按照有关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置设施,逐步推行政府补贴和农户付费相结合的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