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北之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北之江水功能区划等有关要求,科学指导北之江流域的水产养殖,积极推广洁水养殖技术,推行生态养殖模式。

在北之江流域内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水污染和生态破坏。禁止在北之江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等自然水体中进行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投饲养殖或者其他可能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水产养殖。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