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侵占挪用和破坏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景观、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国防设施;

(二)不损坏消防、应急等设备设施,不损坏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三)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维护窗台、阳台等设施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

(四)不占用和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公用设施和公共区域,不在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以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不占用公共绿地和空闲地;

(五)不在道路两侧、住宅小区和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拉乱接电线、办理婚丧事宜;

(六)不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摆摊设点、经营夜市和从事其他非法占道活动;

(七)不在饮用水水源地、景观水域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

(八)携犬只等宠物外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由成年人使用犬链牵引,自觉清理宠物户外粪便,不携带宠物到公共汽车或者到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不遗弃宠物等;

(九)不在道路、公园、广场、住宅小区等场所开展影响市容市貌和他人生活的商业宣传;

(十)遵守诊疗服务制度,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理性解决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秩序;

(十一)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十二)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室内公共场馆,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十三)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