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其主要内容按照规定在详细规划阶段予以落实。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