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性质和用途,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性质和用途或者拆除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补建或者置换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