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所有者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及其结果应用纳入品牌建设,规范使用、宣传推广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结果,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结果纳入产品溯源信息体系。

气象主管机构和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与本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认证对接与标准衔接、品牌融合推广、服务与赋能等方面建立协同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