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符合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免费使用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主持申报成功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

对于已获得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使用权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若在后续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不再符合品质评价相关条件的,或者存在滥用评价证书等其他不符合品质评价使用条件情形的,应当取消其使用资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健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结果使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结果作为信贷评估和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