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政策,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目标责任制、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研究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促进高标准农田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履行高标准农田属地责任,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