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或者作为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场所。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危险房屋清单提供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清单内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证照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办理。

转让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如实告知受让人;委托不动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转让手续的,还应当如实告知不动产中介服务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