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实施下列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二)超过原设计标准加大楼(屋)面荷载;

(三)扩大住宅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拆除住宅中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七)将住宅改为仓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

房屋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加固、拆除或者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